合作住宅,不只是共居! | 台南建案查詢網
![合作住宅,不只是共居!](https://i.imgur.com/naF1ELL.jpg)
2019年5月3日—正因為住宅合作社必須堅守合作社的價值與七大原則,使得入住合作住宅的情境不只是共居(cohousing)而已,也不僅僅只是分享空間,更不是一群人住在 ...
![合作住宅,不只是共居!](https://i.imgur.com/naF1ELL.jpg)
文:謝杏慧 /台中市友善住宅公用合作社 副理事長
近來,合作住宅(co-operative housing)議題在國內社會的重現 [註1],讓我們對住宅的供給途徑有了不同的想像。在營利建商興建住宅、政府興辦社會住宅或出售型住宅(如國民住宅、合宜住宅)之外,由住宅合作社(housing co-operatives)來滿足民眾的居住需求,為住宅供給開啟了第三條途徑。
住宅市場的困境:不合理的負擔與有限的選擇遵守國際合作聯盟(International Cooperative Alliance, ICA)提出的合作社價值與原則來提供合作住宅,凸顯了臺灣的住宅供給存在著市場失靈與政府失靈現象,很明顯的是某部分人的住宅需求,根本上沒有被滿足,這些人既被當前政府力推的社會福利屬性住宅排除,也難以合理負擔商品化住宅,導致住宅需求和主流供給途徑之間產生了難以填補的缺口。
從可合理負擔的貸款負擔率應低於 30% 的前提來看,內政部營建署於 2018 年第 2 季發布的房價負擔能力統計,顯示了全臺的貸款負擔率為 36.90%。在居住了全臺近 7 成人口的六都中,臺北市竟高達 61.56%、新北市達 50.32%、臺中市為 38.14%、桃園市是 33.32%、高雄市也有 32.56%,僅有臺南市的負擔率屬合理負擔,但也有 29.53%,甚至是非六都的彰化縣、新竹縣、宜蘭縣、花蓮縣、新竹市、南投縣與苗栗縣等 7 縣市也都超過合理負擔的範圍。這樣的統計數據揭露出臺灣多數民眾享有居住人權的困難,要實現住宅法明定的「使全體國民居住於適宜之住宅且享有尊嚴之居住環境」的目的,顯然遙遠且難以預見。
想要購買政府興建的出售型住宅,現今幾乎難見,想承租社會住宅卻面臨僧多粥少的狀況,且申租條件限制極為嚴格 [註2];想要購買市場上的住宅商品,但在臺灣卻有過半以上縣市的居民根本無法合理負擔房價,若要承租市場上的住宅,卻面臨租金隨房價提升、難以下降卻調漲的困境,加上租屋或有資訊不對稱的風險,或有房客無法任意裝潢、提前解約或不續約等不穩定狀況的存在,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