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採停權系列 | 台南建案查詢網
![政採停權系列](https://i.imgur.com/naF1ELL.jpg)
2021年12月18日—本件被上訴人於招標須知中載明投標金額最高者得標,則上訴人得標時,雙方意思表示即達成合致。」(四)最高行政法院98年判字第38號.
![政採停權系列](https://i.imgur.com/naF1ELL.jpg)
寫在前頭的話:政採、著作之文章,均是我個人筆記,以供個人辦案或上課之用,茲因之前電腦和硬碟雙雙掛掉,導致大量資料遺失後,不想再有類似揪心之痛,故將重新撰擬之文件資料放在網路上以為保全外,亦供公用,若大家覺得有可採用之處,請自由取用,若要更進一步資料可以私下跟我索取,若要轉載或引用,僅需註明出處即可。換句話說,僅保留姓名表示權,其他改作重製等權利,均依創用CC原則處理。
政府採購案件中,最可怕的條款為政採第101條與第103條規定[1],通稱停權條款,我稱之為血滴子條款,因為一旦發動,廠商在一定期間內不得辦理政府採購案件,影響底下員工生計無數,不得不慎之。
引發血滴子條款共有14項[2],觀諸歷年政府採購公報之停權事由,其中最大宗是第12款之「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者。」次之為第1,2款之借名投標(也是我一直無法理解之事由,怎有廠商會..呆到這樣@@~),相關資料可參考註解1之內文。這些停權事由,最重要者除上開第12款解約事由外,尚有第10款:「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暨第8款:「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等情事。而這幾款之適用前提均字字有學問,如第12款之何謂「可歸責」?何謂「延誤履約期限」?何謂「情節重大」?第12款與第10款之「可歸責」,是否相同解釋?我將逐次一一討論。
這次先從第七款之「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講起,因為這牽涉到採購契約何時成立,契約未成立雙方不受權利義務拘束,即採購契約成立,雙方均受拘束,機關有請求廠商履約之權利,同時也對廠商負有給付價款之義務;廠商也有請求機關給付價款之權利,同時亦對機關負有履約之義務,此更為雙務契約之展現。簡言之,當契約一旦成立,廠商除有正當理由外,「一律必須履約」,否則便違約!這便是第七款將「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列為停權事由之法理基礎。所以,契約成立時點便顯得很重要。
一、契約生效日為決標日
契約何時成立,以前有爭議,但自從101年公共工程會公布之採購契約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