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租賃房屋相關稅捐由房客負擔」,這樣是合法的嗎? | 台南建案查詢網
![或「租賃房屋相關稅捐由房客負擔」,這樣是合法的嗎?](https://i.imgur.com/naF1ELL.jpg)
2021年8月20日—依法報稅是義務,房東禁止房客申報租賃支出,已經違法在每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租屋房客可以透過「房屋租金支出」的列舉扣除額來節稅, ...
![或「租賃房屋相關稅捐由房客負擔」,這樣是合法的嗎?](https://i.imgur.com/naF1ELL.jpg)
在每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租屋房客可以透過「房屋租金支出」的列舉扣除額來節稅,每戶最多有12萬元的扣除額。但房客申報租賃支出的同時,房東相對就會有一筆租金收入,從而導致房東的納稅額變高!因此坊間常會聽到房東要求房客不要申報租賃支出,但這是合法的嗎?
依所得稅法第2條第1項:「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所以房東要求房客不要申報租賃支出、隱藏自己收入的行為,其實是逃稅的違法行為!
此外,內政部頒訂的「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和「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都有明確規定,不得記載、約定承租人「不得」申報租賃費用支出(表1)。因此,租賃契約中若有「房客不可以申報租賃支出」的約定,其實是無效的!房客若真要列舉申報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並不需要經過房東同意,如果有房東故意刁難,房客可以檢附資料向國稅局檢舉。
二、2018年6月27日後成立的住宅租賃契約,稅費均由「房東」負擔因為租賃契約所生的爭執層出不窮,為了將權利義務明確化,保障人民的居住權,立法者便針對「居住用」的房屋租賃關係,制定「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1]」(俗稱「租賃專法」),並自2018年6月27日施行。
其中第40條第3項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訂定之租賃契約或委託管理租賃住宅契約,其租賃或委託管理期間持續至本條例施行之日以後者,不適用本條例規定。但當事人約定適用本條例規定者,從其約定。」
換句話說,居住用的房屋租賃契約中,該怎麼約定稅費負擔方式?2018年6月27日等於是一個分水嶺。
(一)租賃契約成立於2018年6月27日前,得由當事人自由約定依照前面提到的租賃專法第40條第3項規定,租賃契約成立於2018年6月27日前的話,原則上不會適用租賃專法(除非雙方有另外約定),而是回歸民法。
回到民法第427條規定,就租賃物應納的一切稅捐,都是由「出租人」即房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