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可以法拍幾次?沒人要買時,「作價」承受的金額如何認定? | 台南建案查詢網
2020年10月26日—「動產強制執行」就是指房屋、土地、存款、薪資之外財產的強制執行,例如家具、汽機車、3C之類具有財產上價值的物品,透過「查封」、「拍賣」的程序 ...
「動產強制執行」就是指房屋、土地、存款、薪資之外財產的強制執行,例如家具、汽機車、3C之類具有財產上價值的物品,透過「查封」、「拍賣」的程序變價,賣得之價金作為清償債權人之用。
動產的拍賣,係在「物」所在地行之,看到拍賣公告的人,可於拍賣期日到場,直接出價應買,若高於底價則拍定,若未定底價,但出價合理時亦為拍定。但如果沒人買呢?還要下一次的二拍嗎?
動產之拍賣以一次為原則
強制執行法第71條規定:「拍賣物無人應買時,執行法院應作價交債權人承受,債權人不願承受或依法不能承受者,應由執行法院撤銷查封,將拍賣物返還債務人。但拍賣物顯有賣得相當價金之可能者,準用前條第五項之規定。」
所以動產無人應買時,法院原則上要作價(作價等等解釋),問債權人要不要承受?就是債權人取得動產抵債的概念。如果債權人不要承受,那法院就撤銷查封,將物品歸還債務人。原則上就是一次的拍賣。
但如果債權人釋明再定一次拍賣,很有可能賣得出去,那法院可以定第二次拍賣;第二次拍賣,就價高者得。但若定有底價,最高出價仍不足底價一半;或雖未定底價,而其最高價顯不相當者(例如一台可以騎的機車,沒定底價,但只有一個人來,出價2000元要買),法院則仍不拍定,詢問債權人要不要作價承受?債權人不承受時,法院撤銷查封。
所以動產最多就是二次拍賣,不會再有第三次拍賣。
「作價」交債權人承受,「作價」如何定金額?
作價就是法院定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