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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2日—至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2項規定之視為撤回該不動產之執行,係法律擬制規定,僅於經二次減價拍賣而未拍定之不動產,依該條規定減價或另估價拍賣仍無結果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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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強制執行之不動產因經二次減價拍賣未拍定而視為撤回者,消滅時效是否視為不中斷?
──最高法院一○九年度台上字第三一一八號
概念索引:民總、消滅時效
主旨
按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15年;時效因聲請強制執行而中斷者,若撤回其聲請、其聲請被駁回,或開始執行行為後,因法律上要件之欠缺而撤銷其執行處分時,視為不中斷。此觀民法第125條前段、第128條前段、第136條規定自明。所謂「撤回其聲請」,係指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後,因無繼續執行意願,自行撤回全部強制執行程序之情形而言。至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2項規定之視為撤回該不動產之執行,係法律擬制規定,僅於經二次減價拍賣而未拍定之不動產,依該條規定減價或另估價拍賣仍無結果時,始當然發生撤回執行之效力,並非債權人自行撤回其聲請,自無上開視為不中斷規定之適用。
說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聲請強制執行之不動產因經二次減價拍賣未拍定而視為撤回者,消滅時效是否視為不中斷??
(二)選錄原因
按民法第136條第2項所謂「撤回其聲請」,係指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後,因無繼續執行意願,自行撤回全部強制執行程序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532號判決意旨參照);至於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2項規定之視為撤回,是否亦生時效視為不中斷之效果?本判決細緻區分債權人自願撤回聲請,以及法律擬制之撤回,爰選錄之,以供參考。
二、相關實務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224號判決指出,聲請強制執行而中斷之時效,須經執行法院合法有效之裁判駁回其聲請,始生時效視為不中斷之效果,詳如下列判決節錄:
「按民法第136條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