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 台南建案查詢網
![9](https://i.imgur.com/naF1ELL.jpg)
至債權人於執行法院公告行特別變賣程序期限內,無人應買前,依同法第95條第2項規定,聲請停止特別變賣,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如仍未拍定或由債權人承受,依上開規定,視為 ...
![9](https://i.imgur.com/naF1ELL.jpg)
一、提案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二、法律問題:
債權人甲持執行名義正本聲請拍賣債務人乙所有之不動產,經2次減價拍賣均未拍定,執行法院公告應買3個月,嗣後債權人依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2項規定聲請停止公告應買,而逕為減價拍賣,因無人應買而由債權人承受,執行法院限期命其繳納差額,詎其逾期仍未繳納,執行法院得否再行拍賣?
三、討論意見:
甲說:肯定說。
(一)依強制執行法第94條第2項規定,承受不動產之債權人,其應繳納之價金超過其應受分配額者,執行法院應限期命其補繳差額後,發給權利移轉證書,逾期不繳者,再行拍賣。但有未中籤之債權人仍願按原定拍賣條件依法承受者,不在此限。揆其立法意旨,就承受人與拍定人不遵限繳交價金情形,採同一之處理方法,即予以再行拍賣,再行拍賣之價金低於其承受之價金及執行費用者,責令承受人負擔其差額,以示制裁。
(二)是以,該條項規定未區分何種拍次,即應一律適用,就減價特別拍賣程序部分,第95條第3項雖未載明第94條第2、3項規定於該條第2項規定之承買準用之,仍得予以類推適用。準此,不得逕依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2項規定而生視為撤回之效果,仍應依原拍賣之最低拍賣額,另定期再行拍賣(法院辦理民事執行實務參考手冊(下)第479頁參照)。
乙說:否定說。
(一)不動產經拍賣、第1次減價拍賣、第2次減價拍賣,如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拍賣最低價額,除債權人依法不得承受外,到場之債權人得以該次拍賣之最低價額聲明承受,並於繳納超過其分配額之價金後,由執行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書,倘承受之債權人逾期不繳者,即再行拍賣。其經2次減價拍賣而未拍定之不動產,債權人於執行法院公告行特別變賣程序期間表示願依原定拍賣條件承受,經執行法院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意見後,許其承買者,準用上述再行拍賣之規定,此觀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1項、第3項規定亦明。至債權人於執行法院公告行特別變賣程序期限內,無人應買前,依同法第95條第2項規定,聲請停止特別變賣,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如仍未拍定或由債權人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