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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16日—(1)補貼學生於學校、分校、分部或實習地點(或相鄰)縣市校外租賃住宅之租金。(2)依學生租賃地所在縣市,每人每月補貼1,200元至 ...
學生申請校外住宿租金補貼公告
1.申請資格: (1)符合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補助資格之學生,於校外住宿且符合申請租金補貼之條件(如學校未提供免費住宿、未重複申請等),得檢附相關文件,於就讀學校申請期限內,向學校提出申請。 (2)已於校內住宿或入住學校所承租之住宿地點者,不得提出申請。 (3)延長修業、已取得專科以上教育階段之學位再行修讀同級學位,同時修讀二以上同級學位者,除就讀學士後學系外,不得重複申請補貼。 (4)已請領其他與本計畫性質相當之住宿補貼,或已在他校請領校外住宿租金補貼者,不得重複申請。
(5)學生不得向直系親屬承租住宅,該住宅所有權人亦不得為學生之直系親屬(含學生或配偶之父母、養父母或祖父母)。
2.補貼額度:
(1)補貼學生於學校、分校、分部或實習地點(或相鄰)縣市校外租賃住宅之租金。 (2)依學生租賃地所在縣市,每人每月補貼1,200元至1,800元租金,以「月」為單位,當月份居住天數未達1個月,以一個月計算;補貼期間,上學期為8月至隔年1月、下學期為2月至7月,每學期以補助6個月為原則。
3.學生主動提出申請:應備妥學生校外住宿租金補助[1]申請書、租賃契約影本、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等文件,每學期自行提出;依學校所定作業期程辦理,至遲上學期於10 月20 日前/下學期於3 月20 日前,向學務處生輔組(學校分機:3211)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4.經費撥付予學生:學校受理學生校外租金補貼申請截止(10 月20 日)後,配合大專校院弱勢計畫助學金申復作業結束(至12 月5 日結束),上學期於12 月15 日前/下學期於5 月15 日前,統一發放補助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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