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的有「10%租賃稅」嗎?-租賃、扣繳與綜合所得稅相關問題 | 台南建案查詢網
2021年3月31日—有租屋經驗、或有瀏覽過租屋網站的朋友,對於坊間所謂「未稅租金還要再...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按下列規定扣繳:…
作者:陳和君律師
有租屋經驗、或有瀏覽過租屋網站的朋友,對於坊間所謂「未稅租金還要再額外加上10%租賃稅」、「房東實拿OOOOO元」這種說法一定不陌生,但法律上真的有規定「10%租賃稅」嗎?這種說法是否正確、有沒有道理呢?今天就要帶大家來一探究竟。
「租賃稅」?其實是綜合所得稅!
首先,要辨明的是,沒有一部法律叫「租賃稅法」,也沒有一條法律有規定「租賃稅」這三個字。坊間所謂「租賃稅」,並非精確的說法,探究其實,通常是指自然人房東(註1)依所得稅法,應就租賃而取得之租金繳納綜合所得稅。
相關規定,可參見所得稅法[1]第2條第1項規定:「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第8條第5款規定:「本法稱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係指左列各項所得:…(略)…。五、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因租賃而取得之租金」。
當事人得約定「非住宅」租賃所生綜合所得稅由誰負擔
既然是房東的綜合所得稅,怎麼會有房客負擔租賃稅的問題呢?其實,民法[2]第427條雖然規定:「就租賃物應納之一切稅捐,由出租人負擔」。但是,若租賃物為非供居住使用的建築物(也就是,不是所謂住宅租賃),從最高法院65年度台上字第1119號民事判例:「民法第427條所謂就租賃物應納之稅捐由出租人負擔並非強制規定,當事人不妨為相反之約定」可知,法院實務基本上也不否認當事人間另行約定的效力(註2)。
在此前提下,若租賃雙方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