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扣10%租賃所得稅未繳納,房客遭判處拘役 | 台南建案查詢網
2019年4月26日—預扣10%租賃所得稅未繳納,房客遭判處拘役·自然人出租房屋給房客作營業使用(公司、行號、執行業務),月租金超過2萬元,房客應於付租金時自房租中扣下10 ...
高雄市一位趙姓房客,向郭姓房東承租店面供商號營業使用,租賃期間自租金中預扣10%租賃所得稅,共計預扣2萬8,800元,卻漏未向國庫繳納,事後遭法院判處拘役伍拾日。
故事原委如何,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高雄市一位趙姓房客,由其母親趙媽媽當人頭,於民國102年8月6日向郭姓房東承租店面經營○○獨資商號。租約中約定每月租金為新臺幣(下同)3萬2千元(含稅),每月1日支付租金,並自租金預扣10%租賃所得稅3200元、2%二代健保費640元後,再加計房客應負擔之大樓管理費1,536元,實際僅支付之租金為29,696元。其中趙姓房客預扣的10%租賃所得稅,約定由趙姓房客於每月10日前,依法將已扣之稅款向國庫繳清。
詎料,因趙姓房客的商號營運狀況不佳,資金周轉困難,於103年5月31日與郭姓房東提前終止租約,並已於同年月15日辦妥註銷商號之營業稅籍登記。但自102年9月1日起至103年5月期間,趙姓房客自租金預扣10%租賃所得稅共計2萬8,800元(即102年度應納稅款共計1萬2,800元、103年度應納稅款共計1萬6,000元),竟挪供自己所用,均未向國庫繳納。
本案業經稅捐機關依法移送檢察官起訴。
被告趙姓房客扣繳義務人侵占已扣繳之稅捐,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應納稅款新臺幣貳萬捌仟捌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判決理由概要:
自然人出租房屋給房客作營業使用(公司、行號、執行業務),月租金超過2萬元,房客應於付租金時自房租中扣下10%租賃所得稅以繳納公庫按納稅義務人有租金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並依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繳納。租金所得,其扣繳義務人為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