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承受拍賣物也需繳交保證金和價金之不合法性 | 台南建案查詢網
![債權人承受拍賣物也需繳交保證金和價金之不合法性](https://i.imgur.com/naF1ELL.jpg)
該裁定「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拍賣之不動產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拍賣最低價額,而債權人願承受者,執行法院應依該次拍賣所定之最低價額,將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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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1]大大您們好: 我家人是債權[2]人,在法拍[3]現場遇到承受方面的問題,若在法律[4]上站得住腳,打算聘請律師[5]處理。 我家人去法拍[6]現場,聲明承受第三拍的流標拍賣物,書記官要求他繳交保證金,說之後還要繳交價金差額,否則不能承受,遂要我家人現場簽署反悔承受聲明,寫道因我家人未帶保證金,故反悔承受拍賣物。
但是我看到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二二七號裁定,法院的要求根本於法無據。該裁定「強制[9]執行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拍賣之不[10]動產[11]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拍賣最低價額,而債權[12]人願承受者,執行法院應依該次拍賣所定之最低價額,將不[13]動產[14]交債權[15]人承受,並發給權利移轉[16]證書,此之所謂承受,係指債權[17]人以執行名義所載債權[18]抵付拍賣標的物之價金而受讓其所有權[19]而言。如執行名義所載債權[20]額高於標的物之最低價額,一經債權[21]人聲明承受,即與強制[22]執行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所定變賣終結之情形相當,不生執行法院命債權[23]人繳納價金之問題。」[7][8]
我家人的債權金額300萬元(不含利息),拍賣物底價才40萬元,雖然有另一併案債權人,但他並未要承受,且債權只有20萬(不含利息)。在這篇討論http://ppt.cc/l-dS,也提到「債權[29]人於應分配[30]之債權[31]額高於承受不[32]動產[33]之價金時,更可行使抵銷權( 參見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二二七號裁定[34] );若債權[35]人應提出保證金,對債權[36]人亦顯有損害,並不合法條定為「承受」的文義。」[24][25][26][27][28]
請問依照我家人的狀況,能請律師[37]提出甚麼訴訟[38]以確保債權[39]人的權益?這訴訟[40]是否在法律[41]上站得住腳?謝謝。
References 律師 (www.law110.com.tw) 債權 (www.law110.com.tw) ...